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6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64號
原 告 鍾文娸
被 告 張玉盆

黃美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45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