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袁拯亞
被 告 莊詠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刑事訴
訟繫屬法院之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然查,原告所指被告莊詠勛所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犯罪事
實前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235號審理,已於112年7月14
日判決在案,此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原告所指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03號併辦意旨書則係於
前揭判決宣判後之112年8月15日始送至本院,因認上揭併辦
部分即非屬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35號刑事案件之審判範圍
,已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本案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時,
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起訴
時,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既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法院,
尚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
損害,仍得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
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袁拯亞
被 告 莊詠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刑事訴
訟繫屬法院之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然查,原告所指被告莊詠勛所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犯罪事
實前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235號審理,已於112年7月14
日判決在案,此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原告所指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03號併辦意旨書則係於
前揭判決宣判後之112年8月15日始送至本院,因認上揭併辦
部分即非屬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35號刑事案件之審判範圍
,已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是本案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時,
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起訴
時,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既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法院,
尚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
法,應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
損害,仍得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
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