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孫○富
被 告 孫○剛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01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
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涉恐嚇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
第101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
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2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孫○富
被 告 孫○剛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01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
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涉恐嚇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
第101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
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