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26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9號
原 告 劉冠佑


送達代收人 曾筠舒
被 告 陳文政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771號),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瑄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