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原 告 李黃醋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 告 蕭邱麗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蕭邱麗連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8月2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53號判決無罪在案,
原告李黃醋未聲請將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則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