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3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36號
原 告 蘇柏翰
被 告 郭力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已有刑事案件繫屬法院為
前提要件,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本件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然經本院查詢後,被
告並無前揭刑事案件在本件起訴前繫屬於本院,有本院之被
告院內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參。從而,原告本件起訴時,
被告既尚未有原告所稱前揭之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參諸前揭
規定,本件起訴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原告應待被告之刑
事案件確實繫屬本院後,再重新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併此
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