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44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8號
原 告 張瑞娟
被 告 莊偉承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易字第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2年度附民字第448號
原 告 張瑞娟
被 告 莊偉承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易字第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