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47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70號
原 告 劉郁美
被 告 吳羿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1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箐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112年度附民字第470號
原 告 劉郁美
被 告 吳羿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1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箐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