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5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36號
原 告 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被 告 賈文愷
李俊逸

劉志春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1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李俊逸、劉志春
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起訴之被告,但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記
載,其等為被告賈文愷之連帶保證人,故依民法人事連帶保證契
約關係亦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民法第756條之1),是原告
對被告李俊逸及劉志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部分,應
亦屬合法。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