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黃秀琴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被 告 劉睿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