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4號
原 告 李春長
被 告 汪浩焜
睿熙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謹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4號
原 告 李春長
被 告 汪浩焜
睿熙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謹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