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1號
原 告 劉沛霖 住○○市○○區○○街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被 告 江秀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1號
原 告 劉沛霖 住○○市○○區○○街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被 告 江秀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