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8號
原 告 李素枝
訴訟代理人 林士彭
被 告 邱建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 年度交簡字第1722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