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張智絜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雷祐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1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張智絜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雷祐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1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