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23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OAN VAN DUNG(中文名:團文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OAN VAN DUNG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DOAN VAN DUNG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情形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
令,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8毫克
之情形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
全,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次違法
行為幸未肇生交通事故等情節;兼衡其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於我國無刑事犯罪科刑
紀錄之品行,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查被告
為越南籍之外國人,因依親來臺,於我國為合法居留等情,
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見警卷第17頁),
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並非暴力犯罪或重
大犯罪,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佳,且合法於我國居留
等節,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
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
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298號
  被   告 DOAN VAN DUNG(中文名:團文勇)
               (年籍詳卷)(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OAN VAN DUNG(中文名:團文勇,下稱團文勇)於民國113
年9月10日19時15分許,在高雄市鳥松區某友人住處飲用啤
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2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53分許,行經高雄市鳥松區學
堂路與中山路口,因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發覺其身有酒
氣,而於同日22時5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6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團文勇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案現場照片6
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檢察官 陳俐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