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24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Y VAN DIEN(中文名:李文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Y VAN DIE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
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更正為「
於民國113年9月26日2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巷00○00
號居所飲用啤酒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LY VAN DIE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情形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
令,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之
情形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次違法行
為幸未肇生交通事故等情節;兼衡其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於我國無刑事犯罪科刑紀
錄之品行,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查被告
為越南籍之外國人,為好事多開發有限公司申請來臺之移工
,現於我國為合法居留等情,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
在卷可查(見警卷第39頁),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
尚屬輕微,並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被告前無犯罪紀錄
,品行尚佳,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
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亞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410號
  被   告 LY VAN DIEN (越南)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Y VAN DIEN(中文名:李文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21時許
,在高雄市大樹區久堂路居所飲用啤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仍於同日22時30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
日22時53分許,行經高雄市大樹區久堂路與復興街口,因行
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經員警聞有酒味,而於同日22時53分許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4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LY VAN DIEN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
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驗中
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檢 察 官 許 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