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24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NGALANG REYNIEL NAVARRO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ANGALANG REYNIEL NAVARR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補充為警查
獲時間為「同日1時20分許」;證據部分補充「現場照片3張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核被告SANGALANG REYNIEL NAVARR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
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
令,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之
情形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次違法行
為幸未肇生交通事故等情節;兼衡其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於我國無刑事犯罪科刑紀
錄之品行,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查被告
為菲律賓籍之外國人,為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來臺之移工,現於我國為合法居留等情,有居留外僑動態
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見警卷第9頁),本院審酌被告本
案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並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被告
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佳,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信其經此
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韋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521號
  被   告 SANGALANG REYNIEL NAVARRO (菲律賓籍)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ANGALANG REYNIEL NAVARRO(中文名:瑞尼)於民國113年
11月4日1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公司宿舍飲用
啤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於翌(5)日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因與車主
長相不符而為員警攔查,並於同日1時30分許,測得其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SANGALANG REYNIEL NAVARRO於本
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
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物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周 韋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