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林子涵
林怡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文佑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2號判決有罪在
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同案被告顏新興損害賠償部
分,因該被告業經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2號裁定停止審判,
嗣審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林子涵
林怡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文佑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2號判決有罪在
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同案被告顏新興損害賠償部
分,因該被告業經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2號裁定停止審判,
嗣審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