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孫金陵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王培子
訴訟代理人 王鼎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意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
日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至本件駁回不影響
原告得就上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
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洪欣昇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