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6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英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8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劉英仁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具狀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