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永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8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永明明知駕駛執照遭註銷不得騎車,
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19時5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大社區自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行經該路段與中華路14巷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遵守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且依當時天侯晴、夜間有
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且視距良好,並無
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違反號誌管制闖紅燈,貿然進入該
路口,適有告訴人林品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中華路14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兩車因而發生
碰撞,致均人車倒地,告訴人並受有四肢多處挫擦傷之傷害
。詎被告明知其已騎車肇事致人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
,未停留現場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留下年籍資料及任
何聯絡方式,即逕自騎車離開現場。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
照經註銷駕車過失致人傷害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
肇事逃逸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所涉違反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3年11月8日提
起公訴,並於同年月18日繫屬本院一節,有該起訴書及本院
收文日期章戳印存卷足憑,惟被告於114年3月12日死亡,有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