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孟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8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孟君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