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達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7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達杉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達杉於民國113年1月20日0時45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左營區新
庄仔路712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新中街之交
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支線道車(即
設有停字標線)應讓幹道線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
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路口。適有告訴
人黃奕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
林品希,沿新中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亦疏
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之規定,致雙方發生
碰撞並人車倒地,告訴人黃奕菱因而受有左腰挫傷、雙上肢
及左下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告訴人林品希(起訴書誤載為
黃奕菱)因而受有左下肢擦挫傷之傷害。詎被告明知已駕車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停留現場
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留下年籍資料及任何聯絡方式,
即逕自騎車離開現場(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告訴乃論之罪,於
偵查中對於被告撤回告訴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應
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及第303條第1
款規定甚明。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告訴或請求
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
訴期間者」其中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
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
,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
在內,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用語與刑事訴訟法第
252條第5款之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
『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採用「已經撤回」之用語
有所不同自明。是故檢察官向法院起訴前,告訴人業已撤回
告訴,此際該公訴本身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公訴並不合法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
規定,判決不受理。
三、又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
,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
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
條例第28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且當事人之「同意撤回意旨
」,並不以向檢察官或法院行之為必要,告訴人如已於調解
書內明確表示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即屬已明白表示同意撤
回告訴(即不限於只記載同意撤回告訴等語,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非字第104號判決意旨參照),倘該調解書經法院核
定,自應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
四、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罪,其中之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與告訴人2人
於113年4月24日在高雄市左營區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並於
調解書上明確約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等語,此有該區調解委
員會113年刑調字第337號調解書1份在卷可參,嗣後上開調
解書於113年5月16日經本院橋頭簡易庭核定在案,亦有上開
調解書之核定結果在卷可查,是視為調解成立時即113年4月
24日告訴人2人即撤回告訴,而本件係於113年6月12日繫屬
於本院,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2日橋檢春民113
偵7078字第1139028112號函及蓋有本院收文章之函文1份在
卷可按,是本件起訴前,告訴人2人業已視為撤回告訴,則
檢察官未為不起訴處分,逕向本院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
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