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4號
原 告 王鄭美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黃志輝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訴訟代理人 陳亦譚
上列被告黃志輝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其中
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
其係被告黃志輝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4號
原 告 王鄭美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黃志輝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訴訟代理人 陳亦譚
上列被告黃志輝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0號),其中
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
其係被告黃志輝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