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5號
原 告 蔡美菊
李健維
李建仁
李宜珍
被 告 鍾展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審交訴字第5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