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新姿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諭
被 告 謝旗財
謝新義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智訴字第1號,嗣改分為11
3年度智簡字第1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113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新姿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諭
被 告 謝旗財
謝新義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智訴字第1號,嗣改分為11
3年度智簡字第1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