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8號
原 告 AW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鍾季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1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AW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對本院11
3年度審訴字第11號,被告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
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