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13號
原 告 吳靜怡
被 告 陳尚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孫文玲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