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林阿忠

被 告 SIN KA LOK CALVIN(香港籍,中文名:冼家樂)



戴志宏

陳品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吳晉宏經原告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因刑案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理,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
,一併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