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0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05號
原 告 周世鑫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被 告 吳耀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575號,嗣改分為113年度簡
字第192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