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黃美雀
被 告 張芝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