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蕭雅君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被 告 李卓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3年度簡字第89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卓軒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蕭雅君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