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黃正成
被 告 劉祖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26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黃正成
被 告 劉祖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26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