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8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89號
附民原告 盧沁駖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被 告 郭晉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6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