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林天尉
被 告 張鎂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