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6號
原 告 吳佳玲


被 告 吳李鳳琴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57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在案。而原告請求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茲據其於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憶芳
法 官 洪柏鑫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