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61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19號
原 告 黃誼堤
被 告 邱子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0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邱子甄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0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黃誼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簡汶珊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113年度附民字第619號
原 告 黃誼堤
被 告 邱子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0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邱子甄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0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黃誼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簡汶珊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