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6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林菁珍
被 告 戴新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
告王柏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原告已於本院審理中與
被告王柏斌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憑,故此部分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之繫屬關係已因調解成立而消滅,不在本件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之列,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