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吳妤茜
被 告 日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嵩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0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姚瑞和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妤茜(原名吳
宇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姚瑞和及其僱用人即被
告日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牛肉公司)為損害賠償
,核就被告日盛牛肉公司部分之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被告姚瑞和部分前已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在案,故依前述規定,將原告追加起訴被告日盛牛肉
公司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家溱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吳妤茜
被 告 日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嵩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0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姚瑞和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妤茜(原名吳
宇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姚瑞和及其僱用人即被
告日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牛肉公司)為損害賠償
,核就被告日盛牛肉公司部分之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被告姚瑞和部分前已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在案,故依前述規定,將原告追加起訴被告日盛牛肉
公司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家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