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潘惠敏
被 告 顏婉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95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顏婉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前述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家溱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潘惠敏
被 告 顏婉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95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顏婉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前述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家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