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2號
原 告 方麗芬
被 告 吳思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53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判
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
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7號
案件已調解成立,不受影響)。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2號
原 告 方麗芬
被 告 吳思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53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判
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
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7號
案件已調解成立,不受影響)。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