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9號
原 告 李育霆
訴訟代理人 鄭麗珍
被 告 林家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64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