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0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良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良保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
記載,分別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周良保於民國114 年5 月12日19時45分許,
在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與後勁南路附近某檳榔攤內飲用啤酒
2 罐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0時許,基於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架號碼JDTE0000000號微
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15分許,行經高雄市楠梓
區後昌路與宏毅三路口為警攔查,並經警於同日20時29分許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1毫克,而查獲上情。
 ㈡證據部分: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良保於警詢及偵訊中
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驗中
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照片1 張等在卷可稽,其
犯行可以認定。 
二、本件被告的犯罪行為,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的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量刑審酌
 ㈠本案科刑原則的說明
 ⒈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10
款事項及一切情狀,作為科刑輕重的標準。而刑法第57條所
列10款科刑審酌事項中,其中第1至3、7至9款,乃是與犯罪
行為情節有關的行為屬性事由,於科刑時應先綜合審酌此等
事由,在處斷刑的框架內,劃定行為人責任刑的範圍。至於
刑法第57條第4、5、6、10款之科刑審酌事項,則是與行為
人個人情狀有關的行為人屬性事由,應於科刑的後半階段,
綜合審酌此等事由及社會復歸等刑事政策,在行為人責任刑
的範圍內,調整其刑度,於兼顧罪責相當及行為人個別情狀
的理念下,得出妥適之宣告刑。
 ⒉就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的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此一犯
罪類型而言,本院認應以行為人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種類
、行駛的路段、遭查獲當下所測得之酒精濃度、其他具體情
狀所顯示其駕駛能力受影響程度(如肇事、明顯交通違規)
等情狀(即刑法第57條第3、9款事由),先決定其責任刑之
基礎,之後再審酌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行為時所受刺
激(即刑法第57條第1、2款事由,後者不必然每個個案均有
存在),而劃定其責任刑的範圍(至於刑法第57條第7、8款
事由,則與此犯罪類型無關)。最後再參酌上述行為人屬性
事由進行調整而得出其宣告刑之刑度。
 ㈡本院依據前述說明,先予考量下列行為屬性事由而劃定本件
被告責任刑範圍,再予審酌下列行為人屬性事由進行調整後
,判處被告主文欄所載的刑度,並諭知易刑處分的折算標準

 ⒈關於行為屬性事由部分:
 ⑴被告所駕駛的動力交通工具為行駛速率、車重均屬有限之微
型電動二輪車,故危險程度顯然不如小客(貨)車、大客(
貨)車、機車等其他交通工具;被告行駛的路段為一般市區
道路;被告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0.31毫克,約為本罪
最低處罰數值的1.2倍;被告行為過程中並無其他交通違規
行為,亦未肇事。
 ⑵依據卷內證據,被告應是酒後貪圖一時之便而為本件犯行,
其犯罪動機、目的並無特殊之處;另未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受
到何種刺激而為本件犯行。 
 ⒉關於行為人屬性事由部分:
 ⑴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本案為被告第1次觸犯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犯行;而被告雖有其他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的情形,但該犯罪與本案犯罪型態的關聯性較低。
 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⑶被告於警詢中所陳述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因涉及個人隱
私,且本院認無得予特別考量之處,故不予詳載於判決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家溱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