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2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U VAN KHANH(中文名:武文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VU VAN KHANH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籍資料查詢結果」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VU VAN KHANH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情形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
令,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之
情形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次違法行
為幸未肇生交通事故等情節;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
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於我國無刑事犯罪科刑紀錄
之品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及其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查被告
為越南籍之外國人,現任職於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我
國為合法居留等情,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並非
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被告前於我國無犯罪紀錄,品行尚
佳,又其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且合法於我國居留等節,信
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
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583號
  被   告 VU VAN KHANH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VU VAN KHANH(中文姓名:武文卿)於民國114年5月23日18
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號宿舍內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程度,仍於翌(24)日0時30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
搭載友人上路。嗣於同日0時49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
000號前,因後座乘客大聲吼叫而為警攔查,發現其面有酒
容,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時3分許,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VU VAN KHANH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莊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
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
1份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嚴維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