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3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NGKLANG PRANOM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所為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SINGKALANG PRANOM」,均應更
正為「SINGKLANG PRANOM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SINGKALANG P
RANOM」之記載,係「SINGKLANG PRANOM」之誤寫,而該誤
寫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依職
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114年度交簡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NGKLANG PRANOM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所為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SINGKALANG PRANOM」,均應更
正為「SINGKLANG PRANOM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SINGKALANG P
RANOM」之記載,係「SINGKLANG PRANOM」之誤寫,而該誤
寫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依職
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