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54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RONG TOAN(中文名:阮重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TRONG TOA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NGUYEN TRONG TOA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情形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
令,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之
情形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次違法行
為幸未肇生交通事故等情節;兼衡其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於我國無刑事犯罪科刑紀
錄之品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及其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查被告
為越南籍之外國人,任永達發企業有限公司,現於我國為合
法居留等情,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本院
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並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
罪,且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佳,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
,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
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728號
  被   告 NGUYEN TRONG TOAN (越南籍)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TRONG TOAN(下稱中文姓名:阮重數)於民國114年
6月26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住處飲用啤
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0時許,基於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鳥松區美
庄路與美庄路17巷口,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發現其面有
酒容、身有酒氣,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20
時4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阮重數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
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1
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嚴維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