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6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NTHISAENG ANUSARY(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INTHISAENG ANUSARY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補充騎乘機車
上路時間為「同日21時5分前某時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INTHISAENG ANUSARY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
5毫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
力有不良影響,且酒後駕車對一般用路人及駕駛人自身均有
高度危險性,為法所嚴禁,竟於本案飲用酒類後,未待酒精
消退,於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1毫克超標程度之時,
漠視法令而心存僥倖駕車上路,罔顧自己及用路人生命、身
體之安全,實屬不該;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前
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所駕駛之車輛種類與行駛之
時間、路段,行車期間幸未肇事等節,暨其警詢自承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㈢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為泰國籍之
外國人,其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出境等情,有卷附入出境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考,是被告既已出境,即無另命其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801號
 被   告 INTHISAENG ANUSARY(泰國籍,中文名阿洋)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INTHISAENG ANUSARY(泰國籍,中文名阿洋)於民國114 年
7 月13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0 號某工廠內飲
用啤酒3 罐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
上路。嗣於同日21時5 分許,行經高雄市梓官區中學路與信
興一路路口時為警攔查,並經警於同日21時7 分許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1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INTHISAENG ANUSARY於警詢及本署
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
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
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酒後駕
車罪嫌,請依法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吳 正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