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77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 DUC DUNG(越南籍;中文名:裴德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UI DUC DUNG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更正為「行
經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前」、及據部分新增「酒
測現場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BUI DUC DUNG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
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
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雖為外籍人士,對此亦應有所認識
,其竟無視於此,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情
形下,仍貿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道路,不僅漠視自
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
應予非難;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次係其酒駕
初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及其幸未肇事造成他人
傷亡或財物損失,暨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被告為
越南籍之外國人,前以移工事由入境我國,居留期限至民國
116年4月1日,現任職於昇福星號漁船,其於我國現為合法
居留等情,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審酌被
告所犯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其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
可,復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等節,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
,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子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846號
  被   告 BUI DUC DUNG(中文姓名裴德勇)(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UI DUC DUNG(中文姓名裴德勇,下稱裴德勇)於民國114年8
月2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巷00號之住處內飲用米酒1
瓶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犯意
,於同日23時10分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
23時18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前,因未
懸掛車牌而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
日23時2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
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裴德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周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