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23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CHMAD ASFANDI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CHMAD ASFANDI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至2行飲酒時間更
正為「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22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CHMAD ASFANDI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
高,經政府廣為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雖為
外籍人士,對此亦應有所認識,竟仍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
酒類後仍率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道路,顯見其漠視
法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其心
態實不足取,所幸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惟念
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本次係其酒駕初犯,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可按;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被告為
印尼籍之外國人,前以移工事由入境我國,居留期限至民國
116年2月1日,現任職於豪騏實業有限公司,其於我國現為
合法居留等情,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審
酌被告所犯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其前無犯罪紀錄,品
行尚可,復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等節,信其經此教訓,當知
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奇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154號
  被   告 ACHMAD ASFANDI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CHMAD ASFANDI(中文名:方迪)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20
時許,在高雄市路○區○○○路000○0號友人宿舍飲用啤酒後,
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
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犯意,於翌
(24)日1時20分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未領牌照)上
路。嗣於同日1時29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因
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而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
試,於同日1時3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
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CHMAD ASFANDI於警詢及偵查中坦
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
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現場吹測照片2張在卷可稽,
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