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2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ANH QUAN(中文名:黎英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E ANH QUA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
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LE ANH QUA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情形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
令,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之
情形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次違法行
為幸未肇生交通事故等情節;兼衡其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於
我國無刑事犯罪科刑紀錄之品行,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查被告
為越南籍之外國人,任職於皇亮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
於我國為合法居留等情,有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在卷可查(
見警卷第27頁),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
並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佳
,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
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82號
  被   告 LE ANH QUAN (越南籍)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E ANH QUAN(中文姓名:黎英君)明知服用酒類過量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可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之道路或場所,
將對公眾往來安全造成潛在威脅之情事,猶基於服用酒類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21日23時
許,在高雄市燕巢區某火鍋店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23時2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
日23時2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前(東往西車
道),因未開大燈而為警攔查,於同日23時46分許,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2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LE ANH QUAN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
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附卷可參,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韻庭